3.1 甲方指定乙方的签约艺人丙方在 直播平台上用甲方指定的直播账号(IP账号为: )进行直播推广销售产品。
3.2 丙方在甲方、乙方或直播平台的指导下,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和商品推广活动,且此活动为商业性的。
3.3 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的合作为独家合作,具有排他性,即甲方指定的同一直播平台上的同一直播账号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有其他主播用该直播账号进行产品推广的商业活动。
3.4 合作期内,甲方提供产品推广所需的一切资金,并向丙方提供需要直播推广销售的产品,每次或每个周期的产品推广,甲方需在直播开始前 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信息提供给乙方和丙方,以便乙方和丙方共同确认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直播时间、产品信息、产品成本和销售价格等具体项目。
3.5 乙方必须要求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直播服务,如由于丙原因造成信息推广内容或范围与三方约定不符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播的,则由此产生的推广费用须由乙方承担。
3.6 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和丙方仅负责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不与最终用户之间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丙方推广的产品和服务最终结果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