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委托款项存入该账户。
三、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当时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算利息。
3、乙方受甲方委托发放的中长期贷款,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一年一定。
四、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五、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六、对委托贷款款项,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七、通过法律诉讼后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部分,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亦无需向甲方赔偿任何费用,同时,自乙方采取法律措施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实现抵押物权、申请评估拍卖等。
八、甲乙双方按月对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账户资金变动的对账单等资料。
九、乙方每季度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不能足额收取的,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亦有权向甲方直接收取。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十一、委托贷款到期,根据乙方贷款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展期。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十三、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期限三年,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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