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整体性看法制协调化
陈都
内容提要
法制建设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要素所组成,并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紧密关联。要建立完备的法制,发挥法制的最佳效能,必须运用系统整体论方法促进法制各要素的有机统一,使法制发展走上协调化道路。
关键词 法制 系统整体性 协调化 立法 执法 普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制。而要使法制走向完备,必须有系统整体性思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就是运用系统论方法,促进法制各要素的有机统一,使法制发展走上协调化道路。
一 系统整体性观点对法制建设的方法论意义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统一体。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描述这种普遍联系时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在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中,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则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按一定方式所组成的统一整体。整体性是系统最显著的特征,它揭示了系统整体与其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系统整体性观点告诉我们,处于某一系统中的单一要
素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系统之中,而是与其它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只存在于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各子系统)的协调运行和发展。
系统整体性观点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要求我们,必须把法制建设作为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来把握。法制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同时也是一个过程。它由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要素(子系统)所组成,并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紧密相关联。“完备的法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概括,其含义是什么呢?“完备”的概念,既表述了法制的最佳效能,也表达了法制内部的最佳结构即各个要素的协调配合状态。从效能角度说,完备的法制即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在民主与专政的各个环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内在结构角度说,则指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效的法律实施体系和丰富的法律思想体系得以形成并协调发挥作用。法制的效能和结构,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效能是结构的体现,结构是效能的前提。没有最佳结构就没有最佳效能。
对法制的这种系统整体性分析告诉我们,法制要走向完备,要能发挥最佳效能,就其建设、运作来说,不仅要考虑每个要素和环节的完善,而且要考虑同其他要素的关联和配合,使各个要素和环节相互配套。也就是说,在法制建设的全过程中,既要考虑立法的要素,也要考虑执法、普法等要素,既要着眼于法律规范的完善,也要着眼于法律实施的加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制之走向完备,绝不可能得其功于某一要素,取其功于某一方面,毕其功于某一环节。加强法制建设,就是要引导和促进法制内部各要素、各环节协调地发展,切实做好“协调”的文章。
显然,系统整体性观点是法制协调化的方法论依据,法制协调化是对法制建设的系统
整体性思维,是法制发展的辩证途径。
当前,讨论法制建设的方法论问题,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当前法律生活中,人们常常感受到这样一些现象:在有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往往多有重复甚至发生“摩擦”,而有的社会生活领域,却没有可供遵循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我们制定了不少法律,另一方面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状况还突出地存在着,等等。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方法论上找原因,不能不说我们还未能完全自觉地运用系统整体性原理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系统”的观念,“整体”的观念,“协调”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协调”的工作,“配套”的工作,“同步”的工作,还显得十分薄弱。如果不认真解决思想方法问题,上述现象就难以消除,我们就无法达到法制的完备。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二 加快立法与强化执法
法制内部的协调发展,首先是立法与执法的协调发展。立法,就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意志——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形成指挥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执法(这里指法律实施意义上的大执法,司法本质上也是执法),就是将法律规范运用于社会实际生活,落实到异体的事和人,使其转化为实际的社会秩序。立法与执法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立法形成成文法制,执法使成文法制变为现实法制。执法首先要有立法,而立法必须执法。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没有立法,就没有执法,就没有法制。这好比一个工厂,没有第一工序,就无后面的运作,就无整个生产。因此,社会主义法制的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首先要求抓好立法。而就立法自身来说,也必须保持内在的协调和统一。从当前讲,法律要担负起全面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既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
也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同时还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全面的清理,适时修改、废止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部分。法律体系不是法律规范的简单拼凑,更不是一堆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立法要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统筹兼顾,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在某些方面倚轻倚重,不能搞部门本位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各项立法内容要配套,立法权限和效力等级要分明,法规名称要科学,要杜绝法与法的“摩擦”,消除“法的空白”。立法既是法制的前提,其自身的协调统一必然也是整个法制协调统一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只是解决了法制的前提,加强法制更重要的还在于严格执法。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健全,还适应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既表现在立法上,也表现在执法上,而主要是表现在执法上。现有的法律还未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这是当前全社会为法制而担忧的主要着眼点,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还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立法与执法关系的处理和协调上,要着重强调不能认为有了立法,就有了法制,要特别讲清楚执法不严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系统整体性观点告诉我们,处于某个系统中的单个要素,其性能要受到该系统整体的制约和影响,当它脱离与其他要素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时,其性能便有了质的不同。据此可以看到,在缺乏严格执法的法制系统中,立法将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其本来意义,制定出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一纸空文。现实向我们提供的情况又是怎样呢?多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有法不依,不仅仅等于无法,甚至是不如无法。因为在未制定法律的时候,人民群众对法律还抱着一种期盼的心理,法律的权威还没有丧失;而当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却不执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期盼心理就会逐渐泯灭,法律的权威就会逐步丧失。同时,每制定一部法律,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制定出来却得不到执行,岂不是天大的浪费?再者,有法不
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会给那些心术不正、徇私枉法分子洞开方便之门,使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甚至以“执法”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危害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由此看来,过去常讲,有法不依,等于无法,问题的严重性绝非仅仅如此。
客观现实向我们严肃地指出,一方面要加快立法,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快立法、多立法,必须严执法。如果没有严格的执法,法立得越多,法制前进的道路上潜伏的危机就可能越大。对此,我们务必高度重视,否则将给法制建设以至我们整个事业带来严重恶果。
三 加强立法执法与大力开展普法
法制内部的协调发展,还要求立法、执法与普法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同是上层建筑,前者属于上层建筑的制度范畴,后者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范畴。二者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彼此消长。普法,就是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在法制建设中,强调普法与立法、执法的协调发展,既是系统整体性观点的要求,也是上层建筑中各要素相互关系原理的要求.而上层建筑中各要素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本身就是系统整体性的一种体现和表达。
一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识为指导而建立和运行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法律活动,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或者说,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支配和影响下进行的。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民众的守法,都同人们的法律意识直接相关。从立法看,只有广大人民(特别是立法者)充分认识到我国法律的重大作用以及四化建设对法制提出的客观要求,才能自觉地为加强立法而努力,正确解决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修改问题,从执法和民众的守法看,法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只有当人们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有清楚的认识,对法律的规定有清楚的了解,才能严格执法和守法,可见,法律意识是保证法
律的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思想和心理条件。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必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
在法制建设的系统整体中,立法、执法对于普法的开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弘扬,也有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一定的法律意识,总是要求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其具有制度规范的意义,以获得广泛传播和支配人们法律生活的手段.一定的法律制度一经建立并付诸执行,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法律意识。这种影响和促进,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以其自身的教育作用,经常引导法律意识的形成、巩固、发展和充实,而且还表现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为普法教育的开展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培养起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也才能克服“法律无用”的法律虚无主义和忽视违法责任的心理。相反,如果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或者即使制定了不少法律,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就势必导致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
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在立法、执法与普法的关系处理和协调上,要着重强调不能认为普法是一个“软”指标,抓得好坏无关大局.要注意纠正立法、执法是硬任务,普法是软任务的思想.事实上,我国法制的不健全,既表现在立法不够,执法不严,也表现在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不系统,缺乏声势和实效。因此,在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上要明确,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不能离开普法,都不能没有法律意识的思想作用。在加快立法、强化执法的同时,必须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不断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是系统整体性原理的要求,其自身的运作同样必须坚持系统整体性的方法,既要从法制系统也要从整个社会大系统的角度思考其运作的途径和条件。普法不仅同立法、执法相关,与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也息息相关。要
不断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不仅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广泛、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还要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环境,还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要把反对官僚主义,批判封建特权思想,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作为其重要的思想条件。
总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使我国的法制走向完备,我们必须运用系统整体性思想指导整个法制建设.既要抓紧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也要尽快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实施体系和着力培育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思想体系,使加快立法、强化执法、大力普法有机统一,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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