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的主旨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确权需满足一户一宅条件,以户主名义进行确权。宅基地不可分割,兄弟共有需协商确权方案,如无法协商则由当地政府处理。如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在一个月内起诉法院。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而被确权的村民一般只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只有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才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农村宅基地进确权。
2、若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的话,就必须满足一户一宅的条件,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的,在确权的过程中,被确权人可以是该户口的任意一位成员,不过在实际的确权过程中,一般都是以户主的名字来进行确权的。
3、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民只有使用权,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假如宅基地是属于兄弟一起共有的话,那么就先由兄弟一起协商出合适的确权方案,然后再进行确权。
4、若兄弟之间无法协商成功的话,那么就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帮忙处理。假如兄弟中有一方对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的当天起的一个月以内前往法院进行起诉。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兄弟共有权益如何平等保障?
农村宅基地兄弟共有权益的平等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兄弟共有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兄弟共有权益的界定和保护机制。其次,加强宅基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工作,确保每个兄弟的权益得到合法认可和保护。此外,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兄弟间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兄弟间的权益纠纷,确保平等保障。最后,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兄弟共有权益的行为,维护农村宅基地兄弟间的平等权益。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保障农村宅基地兄弟共有权益的平等。
结语
农村宅基地兄弟共有权益的平等保障是关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和保护机制;加强权属登记和确权工作,合法认可和保护每位兄弟的权益;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加强监督和执法,打击侵犯兄弟共有权益行为。综合应用这些措施,有效保障农村宅基地兄弟共有权益的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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