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无效婚姻,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不在婚姻无效的范围内,是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无效婚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1、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
3、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胁迫结婚和隐瞒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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