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该男子已被红桥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本市无业男青年李某经樊某介绍与被害人崔某相识,而后,李某对崔某称其有能力购买本市河北区的一处限价商品房。2014年1月至7月间,李某为崔某之子办理限价房购买资格后,其明知该处房源已售完,仍以交纳选房意向金、购买车位、给开发商好处费、房款等为由,骗取崔某钱款。崔某先后通过给付现金、银行卡及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李虎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为获得崔某的信任,李某还伪造了车位费收据、购房合同及发票等手续。
2014年7月29日,崔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同年9月2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获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案发后,李某未能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一、装修工人中途撤场,法院判决退还部分工程款
案例介绍:
2017年,周某在乌市天山区新华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之后与朱某签订《家庭装修合同》,约定由朱某包工包料施工,施工期为两个月,工程款6.5万元。随后,周某又提出对门窗进行更换,并按照朱某的估算追加了1.2万元。周某向朱某支付了共计7.2万元工程款。
可眼看着临近交工期了,房子的装修才完成了一半。周某心中不悦,多次与朱某发生口角。2018年3月,超过约定交工期一个月,房子还没装修好,周某又一次与朱某发生争执,朱某一气之下收工离场。
今年2月,周某将朱某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朱某的装修合同,并由其按照实际工程量退赔多支付的工程款。
法院判决:
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涉案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进行评估,鉴定造价为4.2万元。随后,周某另雇他人对未完成的家装继续施工。
法院认为,周某和朱某签订的装修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朱某未施工完毕即离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已另雇他人继续施工,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实际已解除。
合同解除后,周某应向朱某支付已施工的部分工程款4.2万元,而周某前期实际支付款项7.2万元,因此法院于今年6月判决,由朱某向周某退还3万元工程款。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以下这些: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案例】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市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