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应当戴头盔,电动车驾驶人如果没有带专用安全头盔的会被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
(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
(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二)驾驶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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