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存在有效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流转实际是一种处分行为,任何权利的处分合法必须具有对该权利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必须存在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就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不论是否流转均不能改变其土地本身固有的所有权属性,即不能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性质。国家是严格监管农村土地用途的,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并且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农村土地,因其具有农业用途这一特殊属性,也并不能因为其流转而发生变化。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所具有的一种土地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对于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必须受承包期限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限为限。《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在承包期限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其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超过其本身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期限。
5、新承包人的权利以原承包人的权利为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流转的是一种用益物权。流转的用益物权当然不能超过原有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必要性?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化发展的必然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结构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被看作是农民的一种福利,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很多农村出现了“空心村”现象,农村土地也大量开始闲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慢慢失去了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保障职能。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日益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一切生产和生活要素都要纳入市场中进行调控“,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目前城镇国有化土地市场建设已趋于完备,但农村土地市场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只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市场配置资源要求,才能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能够促进城镇化的进程,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先配置,更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必然要求。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
现代农业,实质是指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对农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农场化的生产活动.现代农业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利益机制为联结,以企业发展为龙头的农业,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业。其中机械化和集约化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现代农业的机械化和集约化是以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为前提的,而小规模经营对现代农业是一种障碍。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分包单位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土地相对比较分散,只适宜小规模的家庭承包经营,而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分散经营的小生产是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加剧,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障碍,只有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实现产业化经营,从而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对的转变。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是决定三农问题的基础性因素。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在于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方面可以扩大规模化农业经营,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带头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农民外出务工或者从事非农业生产,让劳动力从有限的耕地上解放出来,创造其他财富收入;再者,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盘活闲置的土地,真正体现土地资源的价值,从而实现通过土地增值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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