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摘要】: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纳税筹划便成了企业都要考虑的问题。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纳税筹划的好坏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足以见得它的重要性。由于企业节税的方法众多,因此文章只探讨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节税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企业;纳税
一、纳税筹划的界定及原则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个最基本的经济行为。
基本原则:
1. 合法性。既要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又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
2. 合理性。除了节税活动中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外更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3. 事前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这项业务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4. 成本效益。不能单单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负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只有当所得大于支出时,才是成功的筹划。
5. 风险防范。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操作意味着其蕴含很大的操作风险。企业既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又要防范因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而带来的风险,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前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依据。而经营利润的多少,和企业日常处理经营业务的方法有着直接关系。我国税法的规定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不同方法的机会,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 费用列支方面
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工资列支方法主要有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和提成工资。从2006年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额为1600元。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显然,计税工资有具体数额的限制,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政策则没有。因而企业可以在前两种工资政策中作出选择:如果企业预期经济效益呈上升趋势,应当向当地劳动部门和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使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2.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
为鼓励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加扣50﹪的优惠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上述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若增幅达不到10﹪,企业可通过提高研究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来达到享受优惠的目的。例如:某企业内设的科研所有5名研究人员,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215万元,则增长幅度为7.5﹪[(215-200)÷200×100﹪],小于10﹪,因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但如果在年末对科研所人员每人发放1万元奖金,那么本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将达到220万元(215+5×1)。增长幅度为10﹪[(220-200)÷200×100﹪],可以加扣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220×50﹪),企业少纳所得税36.3万元(110×33﹪)。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益了!
3.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
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和盈利,必须要在市场上进行宣传,支付庞大的广告费在所难免。因此,企业更要做好这部分的纳税筹划,避免超过限额标准,以达到费用最大化的节税效果。
企业也可以利用广告费和业务费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二者区别有三点:①扣除比例不同,广告费为销售收入的2﹪,业务宣传费为5‰;②广告费有向以后纳税年度无限结算的优惠,而业务宣传费则没有;③广告费属暂时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则属永久性差异。例如: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为1400万元,账面列支广告费3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28万元,因此广告费超支4万元,该部分要纳税;列支业务宣传费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7万元,还差5万元才能达到限额。如果进行事前筹划,将广告费超支部分,通过做业务宣传转化为广告费支出,就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支出。
(二) 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若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就少。虽然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总
额是相同的,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三) 销售结算方式选择
企业销售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应设法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现金流入企业时间一致或晚于现金流入企业时间,从而使企业有足够的现金纳税或享受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现金,同时要避免货款未收到但已作销售实现而提前垫付税款带来的损失。
(四) 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所得税税负。可以从折旧年限和方法选择两个方面进行。
1. 折旧年限的选择
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一般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获取节税收益。对一般性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2. 折旧方法的选择
会计上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日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但选择加速折旧法须经批准,并且选择之后不能任意变更)。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进而影响到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直线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期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加速折旧法(即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当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时各种折旧方法总的看来影响纳税的金额相同,但加速折旧法同直线法相比,滞后了纳税期,把较多税款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可延缓纳税。这对一些新办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是很有利的。
三、结语
国家对于纳税筹划完全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或许是因为节税行为常常是与环境保护,高科技,下岗再就业,引进国外资金投入及引进先进技术,扩大产品出口创汇等我国政府鼓励的项目相联系的。看来纳税筹划完全是个人(股东),集体(纳税人),国家三者税收利益的最佳结合点。
随着我国入世,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作为规范的市场主体,从维护自身整体利益出发,必然会摒弃短期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正日趋重要。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税法.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7.
[2] 杨菲菲. 企业营运过程的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财贸研究, 2004.
[3] 杨志清.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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