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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2023-09-17 来源:知库网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一年内或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六个月内,再次在中国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然而,在后一申请时,如果先前申请已经要求外国或本国优先权、被授予专利权或按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则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需要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的文件副本。

法律分析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书面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结语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在外国或中国先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享有优先权。然而,如果后续申请中的主题已经要求了外国或本国优先权、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属于分案申请,则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依据。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的专利文件副本。未按要求提出声明或逾期未提交文件副本的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的,需提交原受理机关证明;若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与后续申请人不一致,需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需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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