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指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并成为该行为法律上的义务承受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不作为该行为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2.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3.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告必须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