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受伤情形是很常见的;但是并不是一受伤就是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所受的伤害,若不能认定为工伤,那就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2、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一项兜底性规定。工伤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逐一进行了列举,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这几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