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按份责任适用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形,其第1172条明文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属于债的范畴。鉴于立法机关未规定债法总则,故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放置于《民法典》的“民事责任”中。《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所谓按份责任,即责任人各自在其份额内承担单独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对单个侵权人只能提出与其份额相对应的请求,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换句话说,即使对某一侵权人提出了全部请求,其请求也只能在某一侵权人的份额内得到满足。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与按份责任不同,连带责任指“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按份责任指单个责任人就内部、外部而言都是按照份额承担责任的;而连带责任则指单个责任人就内部而言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就外部而言需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可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原来的债虽然消失了,却又产生了新的债的关系。即因连带之债消灭而转化为一方内部按份之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就成了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债权人,他有权请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