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5、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