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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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7:24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7:25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7:25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7:26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内容:
(1)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3)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依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平等原则
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主要内容: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依据: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注意事项: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依据:《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扩展资料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自的含义。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7:27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罪行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刑法一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起诉、逮捕和监禁”。在这一原则下,公民可以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为,以实现最大行为自由,使个人能动性尽可能大地作用于社会。
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中的个体的人是个法律人,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社会不得要求其过高的社会道德要求以及其他的社会要求。整个社会的一切秩序都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维持。
2、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立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使司法者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司法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础。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如,《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与假释制度等,其中,对于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从重处罚,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险性小而可以从宽处罚。这些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的谚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在历史与现实中,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法应当反映人民的公共意志,是由人民掌握主权的国家制定的,是人民自己意志的体现。
我国的民主决定了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制定,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资格、自由、财产。因此,更应当由人民来决定哪些行为或不行为是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应当怎样处以刑罚,但是如果对什么行为或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人员自行决定,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民主。
既然我国刑法是人民的公共意志体现,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就不能对刑法作任意解释或者不合理的任意解释,特别是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则是超出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作出的解释,其结局是超出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这种做法是违背人民的意志的,违反民主原则的。同时不得依类推的方法定罪判刑,也就堵死了类推滑向罪刑擅断的任何通道。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