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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六章 退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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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1 15:38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了退出机制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若申请家庭已拥有*优惠*住房,须在接收社会保障性住房六十日内退出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强调,购买的社保房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需转让时,*会按原价回购,考虑折旧和物价因素。五年后出售,购房人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和指导价格由*确定,并优先回购。

第四十条强调,多房家庭需主动申报并退出多余的社保房,由管理部门回收或回购。

承租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口、户籍等条件变化需申报,不符合条件的将收回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需提前申请续租,并接受租金补助;否则房屋将被收回。

法律责任方面,第四十二条指出,申报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条件将被罚款并取消资格;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了弄虚作假、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房屋收回和罚款,同时对五年内申请资格的*。

违反退出规定,未按时退出的将按市场租金缴纳,并可能面临罚款和强制执行。管理部门有权根据职责分工实施处罚,申请人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最后,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廉租住房补贴和申请转换*,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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