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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信用证谨防欺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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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2:22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交易的防欺诈手段至关重要。首要的防范措施是对交易方的资信进行严谨调查。这涉及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以及他们与银行的信誉。通过咨询公司、信用机构或商会等渠道进行这些调查,确保交易双方的诚信记录。



其次,操作规范的严格执行是关键。买卖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价格条款,货物与信用证内容需一致,并要求有信誉的检验公司出具单据。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需严格遵循UCP500的规定,确保单据与单据内容相符,坚持“单证、单单”一致的原则。



软条款信用证是欺诈的常见手段,其中条款可能由开证人控制,对受益人不利。识别这些潜在陷阱,如信用证待条件满足、修改船名等,要求修改苛刻条款,避免信用证风险。在基础合同欺诈情况下,法律可能支持欺诈例外原则,通过止付货款来阻止欺诈。



在承兑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中,付款银行需在开证行承兑后才对受益人付款。然而,如里昂银行在未承兑前即付款,这实际上是自担风险的融资行为,而非合法贴现。对于只能由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未经过承兑的付款只能视为押汇而非贴现,这要求付款银行严格遵循业务规则。



扩展资料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所以,也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AcceptanceCredit)。因此,这种信用证业务,除了要遵循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外,还要遵守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即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信托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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