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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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施工过程中的方法,指在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在方法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比较多的,如制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严格执行,不按标准和规范施工,不注重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法律咨询:
建筑工程出包方没有建筑出包方面的资质,但是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工程的合同,这个合同成立吗,这个算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呀?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回答: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较为宽容和理性的对待,认为相关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审理时(各地细节稍有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种说法:起诉前、一审开庭前、一审辩论终结前、一审庭审结束前、审理期间)能够取得上述证照,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对超规模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对跨地区承揽工程但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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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王涛律师,律师执业15年,双学士学位,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擅长处理房地产、建筑工程、经济纠纷及离婚财产案件。曾任《楚天都市报》等法律专栏顾问,并曾担任保利地产、东易日盛等多家著名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