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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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2:58
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律关系。很多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都会遇到不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的问题,想去起诉,却不知道该去行政立案庭还是民事立案庭递交立案材料。
网友咨询:
拆迁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谢国才律师解答:
拆迁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征收决定、拆迁补偿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的范围,如有纠纷,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谢国才律师解析:
拆迁款未拿不可以强制拆迁,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谢国才律师简介
擅长房地产法律事务,经验丰富,对征地拆迁纠纷业务、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业务也尤为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