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人在追回抵押物时,具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否有权收回已处置的抵押物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抵押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请求受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2.《担保法》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有权请求受抵押财产变卖或者将其以其他方式变现。
3.《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抵押人有权请求受抵押财产变卖或者将其以其他方式变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有权请求受抵押财产变卖或者将其以其他方式变现,但债务人存在无力支付债务的情形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抵押人在追回抵押物的过程中,可以请求受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人有权变卖受抵押财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如已处置的抵押物已经被买受人依法占有,抵押人则无权收回。因此,在追回抵押物时,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如处置方式、是否已被买受人依法占有等因素,判断抵押人是否有权收回处置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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