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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成都市工伤五级应该有哪些赔偿

2023-11-30 来源:字库网

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及工伤认定程序和手续的详细说明如下:

1. 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包括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和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或人事关系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

1. 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约80%,单位支付20%。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70%(社保支付)。

3.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 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社保支付)。

7.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单位支付)。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结语

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及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如下:

一、成都市工伤五级赔偿标准:

1. 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约80%,单位支付20%。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70%(社保支付)。

3.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 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社保支付)。

7.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30个月(单位支付)。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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