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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条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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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09:30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如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机构破产或重大损失,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损失特别严重,刑期将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样的罪行,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处罚依据相同,也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如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于失职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损失,将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


对于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若因类似行为造成国有电信企业重大损失,也会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处罚。此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公务人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也将被视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同样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以上法律解释和规定旨在确保国有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国家利益的保护,任何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扩展资料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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